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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楊淑君
被 告 詹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2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用電地址,向原告申設低壓表燈非營業用電,卻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欠費年月之電費,總計新臺幣(下同)20,023元(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具狀追加)未為繳納。
屢經催討,被告均不繳付。
爰依電力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0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已據其提出111年9月、10月、11月、12月、112年1月、2月、4月、9月、11月、113年1月繳費憑證、戶籍謄本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準此,原告依用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2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三)結論:原告依用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號 電號 用電地址 欠費年月 積欠電費金額 (新台幣) 1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號2樓 111年12月 65元 112年2月 65元 2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號2樓 111年12月 65元 112年2月 65元 3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號2樓 111年12月 65元 112年2月 65元 4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號3樓 112年2月 65元 112年4月 70元 5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號4樓 111年12月 661元 112年2月 323元 6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號5樓 111年12月 976元 112年2月 109元 7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號5樓 111年12月 867元 112年2月 65元 8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號6樓 111年12月 65元 112年2月 65元 9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111年10月 65元 111年12月 69元 112年2月 70元 10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111年10月 652元 111年12月 372元 112年2月 254元 11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111年10月 1107元 111年12月 826元 112年2月 907元 12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1、2、3樓 111年9月 6175元 111年11月 1900元 112年1月 227元 13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111年10月 1834元 111年12月 350元 14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 112年9月 683元 112年11月 636元 113年1月 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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