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榮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僅對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為上訴,而該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5,849元、面積178平方公尺,依原告持份1280分之3計算該地之訴訟標的價額係23,3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