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芳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懋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沙簡字第56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0元(併見本院112年6月20日112年度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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