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文彬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正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