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簡,801,202407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0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智瑀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趙永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永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