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補,139,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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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黃鈺翔

被 告 陳致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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