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全,16,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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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邱偉峰
相 對 人 張易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其聲請理由僅稱相對人自112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置之不理,顯見相對人不無意圖逃避本件債務云云,聲請人上開所述僅為相對人欠款未償還之情形,並非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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