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沙簡字第6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住○○市○○○路000號0樓
被 告 幸志青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沙簡字第6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40分在1樓第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何世全
書 記 官 許采婕
通 譯 鍾沅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幸志青
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3 年4 月30日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幸志青 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采婕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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