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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87號
原 告 廖吳恒代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信昌
原 告 廖豐
廖鴻玉
廖智穎
廖斌成
廖文如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黃振祚(已於民國112年5月3日死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被告黃振祚於本件訴訟中死亡。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6,5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952元元,原告應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黃振祚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聲明由黃振祚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請依承受訴訟人之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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