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小,14,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925元,及其中新臺幣77,659元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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