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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廖芃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即已遷移至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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