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補,13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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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吉內瓦國際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沛芬
訴訟代理人 林桂翎
被 告 陳瑋茹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瑋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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