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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56號
原 告 呂麗珠
林金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芳群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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