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補,65,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65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雪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如附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