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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訴訟代理人 李黛宜
林燕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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