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58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