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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蔡中正(原名蔡國華)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應視為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一千元,尚應補繳二萬五千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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