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小,706,2008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70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玖拾壹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肆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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