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小,325,2008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325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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