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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6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安岑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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