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簡,531,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53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莊惠祺律師
甲○○
被 告 丙○○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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