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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定,以二期租金之總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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