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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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