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小,327,201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327號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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