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簡,287,201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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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87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00元(計算式:臺中縣清水鎮○○段770-2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400元×被告主張原告占用之面積8平方公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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