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9,沙小,274,201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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