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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小字第31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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