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0,重秩,60,201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重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簡歐桂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5月24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歐桂枝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簡歐桂枝於民國100年4月6日15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324號旁,以牽引腳踏車之方式,連續三次撞擊被害人陳淑美,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判罪處刑為目的,故多作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自不得以其指訴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等規定及裁判意旨,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明定準用之;

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否認有移送意旨所述加暴行於陳淑美之行為,而移送機關復僅以被害人陳淑美之指述,作為被移送人有上開行為之唯一證據,別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故難遽以對被移送人有加暴行於人之處罰相繩,爰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