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1,重秩,1,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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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1號
被移送人 邵奕翔


主 文

邵奕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0年12月7日1時5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與中華路口。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危險物品-信號彈1枚。

二、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有信號彈1枚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信號彈1枚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本文規定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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