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1,重秩,2,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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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2號
被移送人 陳正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12月27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1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陸佰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陳正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11月10日8時1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3段27號8樓(三)行為:被移送人疏於注意,散佈謠言即發出內容為「這是新北市政府通知:臺電核二廠因地震引起海嘯侵襲受損,可能有輻射外洩,請民眾儘速回屋內掩蔽減少外出,並請隨時收看電視或收聽收音機廣播,注意情況發展」之不實核安演習語音通報訊息,發送對象為三重區3000多個市話用戶,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陳正儉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函送予移送機關而查獲  (三)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公司100年11月17日行維密(100)字第76號函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22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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