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1,重秩,5,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5號
被移送人 黃俊升


主 文

黃俊升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21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與大勇街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季勇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空氣槍1把)1份附卷可稽。

(四)現場並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之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為證。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月5日北警鑑字第1011035854號鑑驗書。

三、扣案之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