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4,重秩易,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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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受處分人 蕭忠騰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104 年度重秩字第28號裁定處罰鍰,因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忠騰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蕭忠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104 年度重秩字第28號裁定、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1 份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之罰鍰為10,000元,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受處分人應易以拘留五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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