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4,重秩易,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易字第5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處罰人 白志堅
上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以104年度重秩字第1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志堅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白志堅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鈞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0日以104年度重秩字第14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均未到案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