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5,重秩,128,2016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12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年10月31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533577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0月19日18時48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與新泰路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壹個、現場蒐證照 片四張可憑。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壹個,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