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5,重秩,55,2016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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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高正義
謝英成
謝英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6月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正義、謝英成及謝英平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元。

扣案之鋁棍壹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5年4月20日22時30分許。

(2)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高正義、謝英成及謝英平於警詢時之自白,且 互核相符。

(2)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鋁棍1只可資佐證。

三、扣案鋁棍1只係被移送人高正義所有,為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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