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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吳金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7月6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5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英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30日22時25分許起至同年6月16日2時 28分止。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54。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05年5月30日22時25分許起,以其住家0000000000號電話,連續20次無故撥打警察報案專線110報稱其皮包遺失或遭竊,經員警獲報前往處理後發現並無移送人報案之事實,乃當場予以勸阻,惟被移送人竟不聽勸阻,仍持續撥打該報案專線,致礙公務進行,依法移送審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處理記錄表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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