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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潘澤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7月15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5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澤驊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5年6月1日22時1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三重區仁義街241巷底。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長槍,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載明扣 押空氣長槍1支)附卷可稽。
(三)空氣槍1支扣案為證。
三、扣案之空氣路長槍1支,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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