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受處分人 黃俊瑋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105年度重秩字第43號裁定處罰罰鍰,因受處分人逾
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新北警重刑
裁字第10534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瑋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俊瑋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1款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處罰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乙紙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茲受處分人應繳納之罰鍰為2,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是受處分人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