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5,重秩聲,2,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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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聲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異 議人 熊博偉
異 議人 黃沛妤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蘆刑
裁字第10500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熊博偉、黃沛妤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由訴外人即賭場主持人沈俊衛經營抽頭之非公眾得出入具有營利性之職業賭博場所,僱用訴外人陳心榆擔任把風人員、訴外人周柏諭擔任清注人員,與異議人等其餘賭客賭博財物,為警查獲,並查扣有抽頭金新臺幣(下同)7,250元、共同賭資133,800元(包括自異議人熊博偉查扣之50,200元、自異議人黃沛妤查扣之38,100元)、天九牌1副、骰子15顆、蓋牌盒17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因而各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並沒入上開為警查扣之賭資。
二、異議人熊博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前往系爭房屋找訴外人高永齡喝酒,高永齡叫伊上樓等他,伊一到系爭房屋門口前,即遭二名員警推進屋內,伊不知道該處有賭博,伊亦未參與賭博等語。
三、異議人黃沛妤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與訴外人鍾孟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案發前一天晚上,鍾孟勳向伊提出分手,伊隨即從台中北上到鍾孟勳上班處所找他,但鍾孟勳已經下班,經連絡後,於案發當天凌晨0時30分抵達賭場附近,伊連絡鍾孟勳,鍾孟勳請友人帶其前往系爭房屋,伊當時待在房間角落把玩手機等鍾孟勳,後來員警進入系爭房屋,將其身上現金均查扣,該筆現金是伊生活費及學校註冊費,伊沒有參與賭博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按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權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權或抗告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5年1月29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5004號之處分業於同日表示對該處分捨棄聲明異議,此有其本人所親自簽名及按押指印之捨棄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已喪失其聲明異議權,茲異議人復提起本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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