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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秩聲字第8號
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鍾喬薇
黃朱金蘭
林誼銘
上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3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莊刑字
第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人鍾喬薇等因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3日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000元並沒入賭資229,800元,復於105年8月13日將處分書正本送達聲明人收受,計至105年8月18日其得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五日即已屆滿(聲明異議人之住所均在新北市林口區,故無在途期間之適用),乃聲明人延至105年11月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5年12月9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53369852號函可稽,自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本件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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