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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莊天保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2月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011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天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塑膠袋壹只、已開封強力膠貳條及未開封強力膠拾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19時2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與復興路口「三角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1只、已開封強力膠2條及未開封強力膠10條(四)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後,為警於106年1月17日19時30分至40分許,在上址查獲。
三、扣案之塑膠袋1只、已開封強力膠2條及未開封強力膠10條,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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