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6,重秩,36,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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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賴國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4月26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國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貳個、已使用之強力膠叁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4月25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街與昌德街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2個、已使用強力膠 3條、現場蒐證照片二張可憑。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扣案之儠有U(內有強力膠殘留物)2個、已使用強力膠3條,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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