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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莊天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5月3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26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天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壹個、強力膠陸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2日18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對面。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1個、強力膠6條、 現場蒐證照片3張可憑。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1個、強力膠6條,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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