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6,重秩,45,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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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4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陳清海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5月15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6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海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6日18時0分。

(二)地點︰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南街11巷15弄外面空地。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無故以打火機點燃焚燒廢棄物,顯有 致生危害之虞。

二、被移送人陳清海對於上揭時、地遭警查獲之行為坦承不諱,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件資料附卷可稽,是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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