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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姚經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5月1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293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經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5日2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地下道出轄處。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中雖矢口否認其有在上揭時、地,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以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而辯稱:警方態度不佳,所以伊才會對警方咆嘯云云。
惟查,上開違秩事實,除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均自承:有向警方大聲咆嘯等語可佐外,並經證人即員警王世杰於職務報告中證述:職等五人於106年5月5日擔服20-24時局頒擴大臨檢勤務,於106年5月5日21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樹地下道出轄處執行路檢,於上述時地盤查自小客車AKU-8508號,經小電腦M-POLICE查詢發現駕駛人姚經偉(Z000000000、66.1.8)有過失傷害、傷害、不安全駕駛罪、重利等前科,且非自小客車AKU-8508號之車主,故警方向駕駛人姚經偉查證與車主關係為何?並查證車主陳啟瑞有無將自小客車AKU-8508號借給駕駛人姚經偉,但姚經偉於現場堅持不願配合並且對警方咆嘯‧‧‧等語明確,是被移送人有前揭違序行為,洵堪認定,又細譯卷附之現場錄影畫面,移送機關所屬之員警對於被移送人執行勤務臨檢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是被移送人上開辯解,自屬無理。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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