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7,重秩,116,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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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1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蔡信億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10月2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4506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信億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莊瑞濱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下同)107年10月14日18時5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吸食過強力膠殘渣袋1袋。

(四)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即強力膠)後,為警於107年10月14日20時04分許在上址 查獲。

三、扣案之吸食強力膠所用之塑膠袋1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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