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1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于子淯
被移送人 龎書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1月2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735235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龐書鈞」之記載,應更正為「龎書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此解釋意旨,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刑事裁定亦應準用之;
另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據此可知,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所為之裁定,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事,應予更正。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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