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7,重秩,16,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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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蕭智聰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2月9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70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扣案之空氣槍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00時3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對面。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空氣手槍1把)、扣案物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等件附卷可稽。

(三)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之空氣手槍1把為證。

三、又扣案之空氣手槍1把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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