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刑事-SJEM,107,重秩,54,2018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張淇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6月5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70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淇傑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10日0時2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

(三)行為:於前揭時、地,酒後無故將有殺傷力之物品(玻璃酒瓶)不斷地向道路中央投擲,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員警職務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紀錄單等件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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