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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孫暐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1月7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733922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暐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0日20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五月天2017跨年演唱會」入場門票之遊樂券2張,在網站轉售予不特定人,並獲取價差新臺幣500元之利益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
(三)「五月天2017跨年演唱會」入場門票之遊樂券2張扣案可資佐證。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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